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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现象透析 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取证的特殊性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3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现象透析,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取证的特殊性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现象透析

近年来,甘州区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关张掖市、甘州区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统计显示,从2000年至2004年,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各类职务犯罪案件93件,其中金融系统职务犯罪10



  近年来,甘州区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关张掖市、甘州区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统计显示,从2000年至2004年,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各类职务犯罪案件93件,其中金融系统职务犯罪10件,占立案总数的17%。


  所立案件中重大案件2件,特大案件8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0多万元。以上情况表明,如何预防和遏制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已是当前金融系统和检察机关一个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从立案查处案件的情况看,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有以下特点:一、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增多,基层分理处、储蓄所发案多,且会计、出纳、办事员等工作人员犯罪居多。


  涉案的10名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是基层分理处、储蓄所的具体工作人员,除1名处在领导岗位外,其余9名全部是会计、出纳、办事员等,占90%。


  4年来从立案查处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看,35岁以下人员作案较为突出,占40%,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才二十几岁。如张掖市某城市信用社出纳员王某、刘某、李某相互勾结,采取偷支储户存款、收取存款不入账、在现金日记账上加大利息支出、涂改储户存单等手段,多次贪污挪用公款金额高达80多万元,3人将贪污挪用的公款用于购买住房、进行营利等活动。


  二、作案金额巨大。


  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是贪污、挪用公款,作案目的又主要是经商、购买住房、赌博和挥霍。由于金融工作人员职能的特殊性和便利的条件,涉及金额一般都很大,几十万、几百万的案件时有发生。


  我市立案查处的10起案件全部是万元以上大案,其中万元以上2件,10万元以上7件,百万元以上1件。


  三、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连续作案。


  张掖市某城市信用社出纳员王某、刘某、李某3人自2001年12月至2003年4月,利用微机打印当日储蓄日报表的机会,采取提起色带不打印利息支出科目、凭空加大现金日记账的支出、虚列利息支出等手段,从中套取现金10万元,3人进行贪污,两年后才被发现。张掖市某城市信用社出纳员王某等人连续作案40多次,某农村信用社信用服务站代办员杨某连续作案50多次,某农村信用社信用服务站代办员高某连续作案300多次。


  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管理制度有漏洞、监管制约不力、执行制度流于形式,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使得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不断上升。具体表现在:有的对现金提取、票据管理、贷款审批等不能按章办事;有的将多项可相互制约的工作职能交由一人承担,使得权力失去了制约,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有的检查监督不到位,甚至在业务工作繁忙时就放弃制约程序、放弃监督。如张掖市某农村信用社代办员高某,自1998年开始就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名贷款、虚拟假名贷款及收回贷款不入账等手段,侵占和挪用信贷资金,直至2003年案发。


  5年间高某采取上述手段,作案金额高达100多万元。


  近年来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之所以有增无减,频繁发生,说到底是对人的防范不够,抓人的政治思想教育不实。查处不力,打击不够,也是导致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有的金融机构从自身经济利益和部门声誉出发,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职务犯罪不深究,不严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为保住;乌纱帽;和政绩,能瞒则瞒,能压则压,压不住则拖。殊不知这种做法使犯罪分子心存侥幸,胆大妄为,接连作案,难以遏制,从而贻误了战机,加大了案件的侦破和挽回损失的难度,滋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了打击不力的局面。










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取证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了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历来以立案难、取证难、追逃难而成为一类难度较大的侦查工作,其中,取证难更是成



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了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历来以立案难、取证难、追逃难而成为一类难度较大的侦查工作,其中,取证难更是成为了困扰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难中之难。笔者认为,要解决职务犯罪取证难的问题,其基础性的前提就是掌握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了解职务犯罪侦查的规律,在证据法一般原则和证据规则的指导下,全面系统地构建对职务犯罪侦查更具实际意义的职务犯罪策略体系。

一、职务犯罪特点剖析


职务犯罪主体的特点


1. 职务犯罪主体的反侦查能力强。职务犯罪大多数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明知故犯,因而一般都有反侦查的主观愿望。再者,犯罪主体的文化、法律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关系网复杂,有一定的地位和职权,容观上具有反侦查条件。针对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侦查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要么阻止行为人实施反侦查,要么使反侦查行为欲盖弥彰,引出线索,获取证据。


2. 职务犯罪主体关系网复杂,且多具有一定的职权,故侦查的干扰多,阻力大。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其行为人不仅与其它犯罪的行为人一样需要进行日常的交往活动而且还与有关单位和部门业务上的往来,因而其关系网比其它犯罪人的关系网更为复杂。关系网的复杂以及犯罪主体多具有一定的职权和地位等原因,使某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关系人向司法机关说情,或者不与司法机关配合,极个别职务高的关系人甚至以权压法,阻挠侦查。


3. 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从事公务的人员与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往往相互勾结,共同犯罪。据统计,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一般占立案总数的10-25%,且官商勾结型职务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职务犯罪时间的特点


1. 大多数职务犯罪的预谋、持续时间较长。首先,经济性职务犯罪,报复陷害罪,私放罪犯罪,徇私舞弊罪等犯罪一般要经过周密的预谋。其次,实施上述犯罪一般要等待或创造时机因而从犯罪预谋之初到实施犯罪需要较大的时间跨度。再次,经济性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会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令人关注的是59 岁现象和25岁现象在职务犯罪中越来越突出。


2. 实施犯罪的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跨度较长。经济型职务犯罪等犯罪的隐蔽性以及没有直接的侵害后果,决定了发现犯罪的时间常常大跨度地滞后于实施犯罪的时间。


职务犯罪空间的特点


1. 大多数职务犯罪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可供勘验。在职务犯罪中,除部分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玩忽职守、私放罪犯等犯罪,一般有明显的现场之外,多发性的经济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罪等大多数职务犯罪极少会留下有勘验价值的现场。没有明显的现场可供勘验意味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的现场勘验笔录将无法取得。而现场勘验笔录是一种较易获得的证据,对于没有明显的现场供勘验的犯罪而言,由于少一种证据来源而增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


2. 故意犯罪现场常被毁坏或伪装,现场采证率极低。在有明显的现场勘验的少数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和私放犯罪主体一般熟知法律,明知故犯,自知行为将要受到刑事处罚,因而犯罪前预谋周密,极少在犯罪现场上留下能证明犯罪的痕迹物品等物证;犯罪后还要破坏现场,降低现场采证率或者对现场进行伪装,企图割断犯罪要件与其的联系。


职务犯罪行为的特点


1. 职务犯罪行为的仰仗性。职务犯罪行为无不依赖于职务犯罪主体所具有的主管、分管、经管某种公务的职权和由此产生的地位。犯罪行为的仰仗是职务犯罪行为的特征,不仰仗职务的犯罪行为不成其为职务犯罪。把握职务犯罪行为的这一特点有利于审查线索的可靠性,明确侦查取证方向和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


2. 职务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职务犯罪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其职务、地位等有利条件实施犯罪,将犯罪行为置于正当的职务行为掩盖之下,使人难以察觉。


多发职务犯罪没有具体被害人。侦察实践表明,许多犯罪得以揭露和证实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被害人的报案及提供线索和证据,多发性的经济性职务犯罪以及部分渎职职务犯罪并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因而犯罪行为难以暴露出来。


职务犯罪行为一般是在没有作为第三方的目睹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而通过目睹人发现犯罪行为可能性极小,因而很难获取目击人证言。


3. 犯罪行为的预谋性、持续性和后续性,对明知故犯的职务犯罪主体而言,一方面要于事前极力策划以使犯罪得逞,另一方面又企图使自己逃避惩罚。为此,职务犯罪主体就需于犯罪前积极密谋,犯罪后,尤其是在其罪行被觉察后实施串供、毁证等后说性的反侦查行为,犯罪行为的持续性主要表现在多次贪污、挪用、受贿等犯罪行为中。


职务犯罪性质方面的特点


职务犯罪性质方面的特点,首先,从法律规范方面看,职务犯罪所涉及到的法律规章繁多,从行为性质来看,合法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也常较模糊,不易分辨。以受贿罪为例,既要划分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经济上的不正之风、正当接受馈赠、合法获得报酬等诸情形间的界限,又要辨别其与诈骗罪,贪污罪、徇私舞弊罪等罪的差异。


职务犯罪中涉及的人和物的特点


1. 往往以有任命书、委托书、记录、帐册等文书可查。职务犯罪主体和被害人的身份以及犯罪主体所从事公务的性质等,一般都有文件记录。这些文件,记录就是证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行为人所从事公务的性质等情况的依据,经济职务犯罪一般要涉及财务帐册,侦查时需检查或鉴定这些文书。


2. 出于贪利动机的职务犯罪一般要涉及赃款赃物。只有犯罪人的贪利动机得到满足,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法接受财物后,其占有或接受的财物才成为赃款赃物。在对贪利性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应注意追缴作为物证的赃款赃物,以证实犯罪并挽回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3. 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与犯罪人有一定的关系。在经济性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是与犯罪人是亲友、同事、情人等关系或是与犯罪人有业务往来的人。在侵权 、渎职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与犯罪人同属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其他与犯罪人有工作联系的人。从总体上看,知情人与犯罪人的上述规定关系虽然有利于侦查时发现证人,但同时也存在着对侦查工作不利的因素,即要从上述知情人口中获得证言有一定的难度,而且侦查人员一旦接触这些知情人便容易触动侦查对象。因此,侦查中既要善于运用有针对性的询问策略以获取真实证言,又要在接触知情人之前注意研究可能知情的人的情况,选择那些与侦查对象关系相对流远或有矛盾的人先行询问,以免走漏消息,惊动侦查对象。







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了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历来以立案难、取证难、追逃难而成为一类难度较大的侦查工作,其中,取证难更是成




二、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殊性是由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决定的,而研究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殊性意义在于把握职务犯罪取证的规律性,从而为制定犯罪侦查取证策略提供依据。


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一般是从人到事的侦查过程,职务犯罪侦查大多数是围绕一定的嫌疑人调查取证而查明其有无犯罪事实的,侦查过程的不同,决定着侦查中各环节的重点所采取的措施、手段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对于从人到事案件的侦查,立案前的初查主要是为了查明嫌疑人有无犯罪而采取的旨在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的措施和手段,立案后的侦查取证过程是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以证实立案侦查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发现其有无其它犯罪事实。


职务犯罪侦查对象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是具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共犯。其它犯罪的侦查对象,虽然亦有国有工作人员和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所占比例很少。正因为如此,所以侦查对象能进行与高量的反侦查活动,侦查中的干扰和阻力大,侦查取证困难重重。


职务犯罪侦查中矛盾双方的强烈对抗性。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一方面,侦查人员要依法开展侦查,查明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实。另一方面,犯罪人却要千方百计对抗侦查,逃脱刑罚的处罚。即使在部分被告人自首的案件和过失职务犯罪案件中,依然存在这种对抗性,职务犯罪侦查矛盾双方的强烈对抗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强化策略意识,讲究斗争艺术,强调以智取胜。


职务犯罪线索来源的隐蔽性。侦查实践表明,大多数职务犯罪的侦查始于群众举报的线索,线索来源的隐蔽性源于职务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举报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多因素。这一特点决定了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要花相当多时间和精力核查有无犯罪事实,而且能查实确有犯罪事实而立案侦查的匿名举报较少。鉴于此,要有效地侦查职务犯罪,就必须多渠道开辟线索来源,同时设法提高公开举报的比例,由此而相应提高举报线索的可靠性。


职务犯罪侦查取证过程的复杂性。职务犯罪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多,加之职务犯罪隐蔽,实施犯罪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跨度大,故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较少。因此,侦查取证的范围广泛,需要获取的证据数量多。就查帐而言,查帐人员可能要面对堆积如山般的帐册,检验完所有帐册的时间以月计的情况。再者,侦查对象反侦查的干扰阻力之大无疑增加了侦查取证的复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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