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般司法鉴定程序怎么走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事实上,有很多的司法鉴定根本就不接受来自于公民个人的申请,只接受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来的司法鉴定申请。比如在和律师事务所形成委托关系之后,然后司法鉴定机构也要再次和律师本人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接下来才要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对司法鉴定流程也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不负怎么办
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因不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
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司法鉴定证据不被采用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不负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在鉴定过程当中某些利害关系人根本就没有回避,司法鉴定人人为的修改了鉴定结论等。对于司法鉴定的这项工作一向实行的就是监督制,所以,绝不可能鉴定的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承担任何的,开头也已经给大家解释过,除非是因为申请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