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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破坏生产经营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4月16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摘要:刑事辩护案例为王。犯罪嫌疑人孙XX,因2022.10.31开封市杞县孙XX破坏生产经营一案,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向检察机关进行报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孙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一:

杞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杞公(刑)取保字(2023)22号

犯罪嫌疑人孙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74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杞县XX乡XX村X组。

我局正在侦查“2020.10.31”开封市杞县孙XX破坏生产经营案,因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3年1月12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孙XX的监督。

杞县公安局(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二:

杞县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杞公(刑)释字[2023]10号

孙XX ,性别男,出生日期1974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杞县XX乡XX村X组,因破坏生产经营于2022年12月07日被拘捕/拘留,现因检察院不批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杞县看守所(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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