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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镇坪县预防职务犯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7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发文单位:陕西省镇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镇人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2006-8-10

执行日期:2006-8-10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
  《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办法》已经镇坪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实行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方法。预防的重点是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和指导,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坪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 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或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四)严格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收入等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审计;
  (五)制定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并跟踪反馈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换等制度;
  (六)接受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告或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彩票发行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领域的全面系统预防;
  (二)开展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专项预防;
  (三)开展利用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预防;
  (四)开展法律服务,提出检察建议,进行预防咨询;
  (五)其他可以采取的预防形式和措施。
  第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廉政法制教育,增强行政监察对象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制度,落实措施,纠正监察对象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分析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违法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五)在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建立国家建设项目必审制度;
  (二)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督促其健全管理制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改造等职能,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警务、检务、审务、狱务公开,完善监督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切实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人事部门在对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和任职培训时应当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并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的授权或委托从事相关活动,实行公共事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制度,积极参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借选拔、招聘、录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及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决策程序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纵容包庇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七)利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八)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由检察、法院、监察、审计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相关单位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检察、监察、审计机关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书、意见书的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提出建议、意见的机关。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结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报告会、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觉接受。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
  (三)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而不举报或不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五)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落实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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