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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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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部署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严格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1、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必须做到主动、热情,说话和气,办事公道,坚决杜绝刁难群众和“冷硬横推”现象。
  2、县?市、区?公安机关应设立警务服务厅,公安派出所设立警务服务室(窗口),方便群众办理证、照手续。
  3、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执法服务部门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有关事项。直接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民警一律实行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各级公安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报警、求助、咨询、投诉和申请,第一个接待的民警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应当向当事人提供热情帮助,属于职责范围的,按规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告知到相关部门办理。
  5、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兑现承诺,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工作,主管单位应尽快提出解决办法,主动协调解决,不得推诿、延误。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符合规定,材料、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结的,必须立即办理;符合规定,但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齐全后第二次办结,不让群众跑第三次;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主动做好解释、说明。
  7、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系,每半年至少一次登门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执法执纪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二、报警服务   8、110、119、122报警服务台和机动中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9、110、122接警后,对危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报警、求助,城区5分钟内、市郊10分钟内、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现场。
  10、119接警后?消防站保护面积在4—7平方公里内的,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5分钟,其它地点尽快到达。

三、案件受理   11、刑侦部门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县(市、区)刑警大队接到现案报警后,市区20分钟内、郊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农村地区尽快赶到。
  1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刑侦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尽快破案;发生特大或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市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刑侦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尽快破案。
  13、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后,除因侦查工作需要不宜回告或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外,在受案后7日内向报案人或当事人回告一次案件办理有关情况。
  14、各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待、受理案件举报。
  15、经济犯罪案件受理后,1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半个月至3个月内办结;重大案件力争在6个月内办结。
  16、对发生的治安案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如实立案,尽快查处。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可在查清事实后当场处理,当场未能处理的,3日内处结;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一般在查清事实后5日内作出处理,案情复杂的10日内作出处理,需要有价格鉴证、法医鉴定作为处理依据的,在鉴定结论出具后5日内作出处理。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

四、治安管理   17、对申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二级以上资质的,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并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察,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办完批准手续。对申办三级以下资质的,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察,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办完批准手续。
  18、对申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举办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县(市、区)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举办或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对申请跨地级市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省公安厅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19、对申请经营爆破器材的,县(市、区)公安局凭省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合格的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0、对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县(市、区)公安局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1、对申办《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市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省公安厅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做出是否批准登记决定。

五、户政管理   22、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23、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4、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母自愿选择。
  25、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26、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7、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对集体申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申办单位;对个人申办的,当场发证。
  28、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自受理之日起,城市在40日内发放,农村在5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快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出入境管理   29、2003年内12个市实行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2004年在全省全面实现按需申领。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30、从事经贸活动的中外人员,在申办出境、入境、居留等手续时,从速优先办理。
  31、对在省内居住、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授予中国“绿卡”(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32、投资一定数额或取得合法就业手续的本科以上学历外国留学生,可变更在华身份,办理相应的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33、对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34、在山东省有较大投资的台商、台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台资企业驻鲁代表机构的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等,可一次性办理5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35、允许劳务经营公司为在省内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劳务人员,在暂住地集中申办出国护照。在山东省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籍人员因商务活动出国,可直接向暂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护照。
  36、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企业的员工,扩大到省内民营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的员工。申请一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须提交的纳税证明由30万元降为5万元。
  37、设立“中国公民通道”,加快中外人员的通关速度。济南、青岛、烟台机场实行旅游团预检、预录制度。
  38、公民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照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宜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件随到随办。公民申领的各种证照均可自愿选择由特快专递寄送到家。
  39、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一般情况下,旅客出入境候检时间不超过30分钟,办理1名旅客出入境证照查验手续不超过45秒。

七、交通安全管理   40、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41、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42、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43、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44、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45、报考驾驶员,手续齐全、体检合格的,从受理开始,在15分钟内办结;对场地符合考试条件的培训单位,实行上门考试;驾驶员考试审核合格后, 3个工作日内发放驾驶证,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46、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47、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48、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
  49、群众在本市内,可以就近选择市车管所或县(市、区)车管所办理大货车注册登记、汽车驾驶员审验和驾驶证周期换证手续;可以就近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交警中队办理摩托车、农用三轮车的车辆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业务。
  50、对国家公告的新机动车,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代发临时号牌;对摩托车、农用三轮车和免检的汽车,实行销售企业代理牌证业务。对山东省企业生产的汽车,经国家鉴定合格,在国家发布公告前,可持省公安厅车管所核发的《准予核发牌证证明书》办理注册登记。
  51、从2004年1月1日起,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
  52、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53、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54、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55、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避免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56、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57、办理国产新车注册登记,手续齐全有效、车辆检验合格的,1个小时内办结(不含排队等候时间)。
  58、凡购买5辆以上机动车,属免于上线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车辆注册登记实行预约上门服务。
  59、对于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交通违章,当事人对当场处罚无异议的,一律不扣车、不扣证;对运送鲜活物资的车辆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扣车,依法从快处理。
  60、对未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处理,及时恢复交通。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无争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执勤交警可直接进行现场调查,当场认定事故责任,当场调解处理,不扣车、不扣证。
  61、对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具备结案条件的,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解。
  62、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束后,当事人提供有效担保的,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对于不能立即放行的载货车辆,当事人要求转运货物的,交警部门协助联系转运货物。
  63、对于运输重要物资的车队,承运方提出申请的,为其提供交通护卫服务。重要、贵重物品的运输免检证,实行一站式审批、发放,临时运输任务,随到随办。
  64、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在队址公路两侧双向500米处设置标识牌,注明队名、方位及报警电话,方便群众及时就近报警求助。

八、消防安全管理   65、对重点建设项目,公安消防部门优先审核图纸,优先验收及办理相关手续。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采取分专业分期审核、局部验收和整体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并在建设过程中提供消防技术咨询。
  66、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省公安消防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
  67、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8、对使用功能单一、建筑面积小或火灾危险性小的建筑工程实行简易审批程序,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自登记收图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简易审批程序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69、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验收,并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符合局部消防验收条件的建筑工程,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上述时限办理建筑工程局部消防验收。
  70、建设单位申请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的?市公安消防部门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督促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1、对申请火灾原因或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个月)作出认定结论,并通知当事人。
  72、推广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在公安消防部门的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
  73、公安消防部门设立消防服务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凡在县?市、区?辖区范围内群众举报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调查,并在48小时内做出答复。

九、互联网安全管理   74、对申办《山东省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许可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合格的,颁发许可证。
  75、对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其中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接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合格的,县级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网络监察部门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监督、保障措施   76、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民警,由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通报表彰、嘉奖或记功奖励。
  77、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警诫、纪律处分或辞退。
  7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79条规定的行为,群众可向本级公安机关110投诉,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督察、监察部门投诉。公安机关110,督察、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并在3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告投诉人。
  79、投诉无果的,可直接向山东省公安厅指挥中心投诉。山东省公安厅指挥中心投诉电话:0531-512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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