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四川省高院发布第2期审判指导 杀人犯口供矛盾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四川省高院发布第2期审判指导 杀人犯口供矛盾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2015-06-04 来源:四川法制报 浏览次数:0内江男子宋兴富被控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缓。因其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在发回重审后,内江中院改判其无罪。昨(2)日,省高院发布今年第2期案例指导,将宋兴富故意杀人无罪案收录其中。裁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案发口角后打人被控故意杀人2012年7月25日21时许,宋兴富与伍根友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4时30分,伍根友被发现死于一稻田缺口处。经鉴定,伍根友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是他杀。检方指控,宋兴富与酒后的伍根友发生口角后,想起多年前伍根友曾偷过财物,产生打其一顿的想法,于是拿了一根竹棒猛打伍根友上半身。发现倒地后的伍根友仍有气息,继而掐颈,用拳头猛打其胸口,用菜刀砍击头部,并将其放在数十米远的水田缺口处。宋兴富及其辩护人在一审重审中提出:宋兴富口供前后矛盾,缺乏可靠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宋兴富缺乏合理的作案动机,建议法庭以证据不足宣告宋兴富无罪。审理发回重审死缓改判无罪内江中院于2013年3月27日判决:宋兴富犯,判处,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5万余元。宣判后,宋兴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内江市中院报送省高院核准。省高院撤销了内江中院该判决的刑事部分,发回重审。2014年7月11日,内江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宋兴富无罪。判决已生效。改判认罪口供存多处疑点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指控宋兴富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中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其有罪供述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是宋兴富有罪供述合法性未得到保证。侦查人员对宋兴富的第一次、第二次讯问限制人身自由持续时间达24小时以上,且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第三次讯问未严格执行公安部《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的规定在看守所进行,且内容与第二次供述笔录基本相同。此外,宋兴富有罪供述客观性未得到充分查实,所供细节与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等不吻合。所供作案工具 硬头黄 竹棒未找到,菜刀上未发现血迹等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送检的现场提取可疑血迹有六处,而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可疑血迹、斑迹仅有五处。送检的死者伍根友指甲、血样、矿泉水瓶、蚊帐上的可疑斑迹、宋兴富的血样无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上所载的送检检材与鉴定意见书中的送检检材不一致。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宋兴富杀害伍根友的事实。


All Right Reserved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3998653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