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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贷款作高房价9万元 事后卖房人不肯定吐

发布时间:2017年7月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买房人说房价是59万,自己多付了9万,要卖房人退出来。而卖房人说房价就是68万,买房人只付了66万,还差自己两万块呢。为此,双方争执不下,买房人王鑫将卖房人吕明夫妇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发现,王鑫为了能从银行贷到款,主动提出作高价合同,并按68万的价格在房产局备案报税。法院认为,这种一明一暗的房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驳回了王鑫的诉请。
 

  去年3月,王鑫在网上看到一条卖房信息,便通过中介与房主吕明夫妇取得联系。双方先商定价格59万。去年4月,王鑫分两次支付给吕明夫妇购房定金1万元、首付款9万元,并于6月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内容是因购房贷款48万元,授权银行将贷款转至吕明夫妇名下账户。当月,吕明出具付款证明,写明王鑫向其购买房屋总价68万元,已付房款20万元。同年8月,王鑫与吕明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吕明夫妇将房屋出售给他,房款68万元。签合同的当天,王鑫向吕明支付了8万元。
  然而,这笔买卖成交后,事情却发生了变化。王鑫要求吕明夫妇退9万块给他,但却遭到了吕明夫妇的拒绝。随后,王鑫将吕明夫妇告上法院。法庭上,王鑫说,他付的房款比实际约定的房款多了9万块,吕明夫妇属于不当得利,应当把这9万块退给他。之所以会多出这9万块,是因为当时想早点从银行贷到款,故意把价格写得高了,为此,双方与中介还写下了作高价声明书,言明购房实际成交价59万元,向房产局申报价为68万元。但是,吕明夫妇却称,变更合同价款为68万元,是双方都同意的,王鑫实际支付了66万元,还差他们两万,请求法院驳回王鑫诉请,并判王鑫再给他们两万元。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双方因房屋买卖先后多次商定房屋价款,最后一次存量房买卖合同均系双方自愿签订。双方签订的二次存量房买卖合同,应视为不同时间段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以在房管部门最终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可以认定双方已均按照该合同履行。因王鑫承认作高价声明书是为其办银行贷款应其要求而写,这种同一套房明价、暗价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法相悖,所以驳回王鑫诉请,而吕明夫妇要求王鑫再付两万元的要求,因其未反诉,不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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