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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证据调查权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那些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3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法院证据调查权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那些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法院证据调查权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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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但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履行其的举证,这时人民法院拥有证据调查权。那么法院证据调查权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的将为您作出详细的介绍。

法院证据调查权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该条实际上是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举证上的作用分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何谓“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仅仅凭籍“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这一具有无限弹性、语义极为含糊且主观色彩极为浓重之理由便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必将使得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之范围因案件承办法官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只有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诉讼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当事人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该规定也明确了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范围只限于三种情况: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并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法院调取的证据归属于申请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体系当中。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操作性问题,有利于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维护当事人诉讼机会、地位的平等,可以使当事人明了对证据的调查收集方式,并对其所要收集的证据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而充分的衡量后,将其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以弥补其举证能力的不足,从而实现当事人在举证能力和手段上的平等以及举证机会上的平等。

综上所述,法院证据调查权是作为例外情况存在的,是在当事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履行举证的情形下产生的。这也就是法院证据调查权的条件,法院证据调查权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仅限于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情形下。现在,大家有了一定了解了吧。若还有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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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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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要合法取得且它应该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那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几种将就这个问题为您作出以下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

2012年会议期间通过的规定:

证据包括以下8种: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法理上的证据分类

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以外,理论界总结了长期以来证据在使用中形成的特点,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了一定的分类,以便司法实践中能注意到不同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更好地为查明案件事实服务。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这样的分类告诉人们,原始证据由于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因为,经过中间环节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与传递次数呈反比。因此,应该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和以它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也不要忽视传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据传来证据可以提供查案的线索,还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者可靠程度。另外,在原始证据灭失的情况下,用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与其它证据一起还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违章超车的行人所作的证人证言。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例如,群众举报某人有聚众赌博违法行为,警察在其家发现新近购买的大件家电产品,与其收入严重不符,但是,家电有可能用赌资所购买,也有可能为亲戚朋友所赠送。不能直接证明有无赌博的违法行为。划分直接与间接证据的意义在于,应尽量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孤立的间接证据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使用一组组的间接证据,即以证据锁链才能来认定事实,证据链必须环环相扣,并且只能得出唯一结论,以严密的逻辑推理来确定案件的事实。直接证据虽然具有很大价值,但往往不易收集,而且它往往是言辞证据,间接证据大都是实物证据,前者的可靠程度不如后者。这就告诉我们也要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工作,它往往是发现直接证据的先导,也可用来鉴别间接证据的真伪,有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通过细致严密的收集与推理也能认定案件的事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证据并不一定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也不一定是传来证据,两类证据之间有交叉关系。例如,医生检查诊断被害人伤势的病例记载,对于受害程度而言是直接证据,但对于受害人是否受到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来说,不是直接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

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以便通过审查和判断去伪存真。还要求人们注意全面收集各类证据,以便互相印证地使用。

4、本证与反证

根据是否为负有证明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类,凡是由负有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来证明该方主张事实的证据的,即为本证。凡是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与对方相反的、即相抵消的事实根据的,称为反证。例如,工商管理局主张被处罚人有制售变质食品的行为,举出当事人陈述两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这些证据即为本证;对方当事人即被处罚者提出,当事人陈述中所指的出售时间正值设备检修企业的停业期间,所谓的制售变质食品一事纯属造谣,并举出相应的书证与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即为反证。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在于,两类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互相抵消的关系,法院只要查明其中一个方证据为真,另一方的证据即为假。如前例中涉及的“制售”行为究竟有无发生,如果停业的话,“变质食品”制售就无从谈起。

法理上的证据除了以上分类外,还可以分为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法院依职权收集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效的与有效证据等等。法理上的分类可以为了帮助人们认识不同证据的不同特点,以便更好地为行政诉讼实践服务。各种法理上的分类之间是有交叉的,例如,对违章肇事车辆及其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从证据的来源看是原始证据,当中没有经过中间环节;从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主要事实来看是直接证据;从证据的形式来看是实物证据;从证据是否为负有证明当事人一方提出来看是本证。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八种,它在原先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各类上进行了修改了补充。除了法律规定的证据各类外,在法理上,也可以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语证据和实物证据等,法理上的分类可以帮助人们从证据的特点出发来认识证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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