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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被判刑人员如何处理 网络贩婴被抓判刑多久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国有企业对被判刑人员如何处理,网络贩婴被抓判刑多久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国有企业对被判刑人员如何处理

一、国有企业对被判刑人员如何处理

国家企业的员工被法院判刑,是属于被追究刑事的情形,国有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二、公司可以随意裁减人员吗

我国法律对公司裁员的数量和程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在以下情况中,才可以进行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并且,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否则其解除合同是无效的。

公司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被裁剪的人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要求支付补偿金: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公司要求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支付补偿金的数额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支付补偿金的时间限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网络贩婴被抓判刑多久

一、网络贩婴被抓判刑多久

网络贩婴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儿童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

第四条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第五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六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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