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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石头怎么量刑 诈骗案件中法人和股东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年1月28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盗采石头怎么量刑,诈骗案件中法人和股东怎么判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盗采石头怎么量刑

一、盗采石头怎么量刑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刑事。;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非法采矿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盗采石头往往会按照非法采矿的罪行来进行处理,当然如果当事人可以积极的道歉赔偿并且自首的,那么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减免一定的刑罚,;如果情况复杂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处理,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诈骗案件中法人和股东怎么判

一、诈骗案件中法人和股东怎么判

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是诈骗案件中的主要人或者负责人的,首先要认定主、从犯,再依据诈骗财产数额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区别

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犯意的种类不同。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犯罪动机不同。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

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是诈骗案件中的主要人或者负责人的,首先要认定主、从犯,再依据诈骗财产数额量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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