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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口头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不放人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6月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非羁押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口头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不放人怎么处理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非羁押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羁押诉讼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的适用程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第三条 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四条 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


  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非羁押诉讼: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


  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


  系累犯的;


  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的;


  其他不宜适用非羁押诉讼的。


  二、非羁押诉讼程序


  第八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但仍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应当提供有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继续侦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适用非羁押诉讼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检察院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认为确有逮捕必要的,由人民检察院依照审查逮捕程序作出逮捕决定。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非羁押诉讼审查终结的被告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法院不得以被告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不同意适用的,由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按法定程序予以刑事拘留、逮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正常诉讼,承办人无过错的,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口头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不放人怎么处理

  口头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不放人建议向公安局政治部、监察室信访,也可向检察院控申部门申诉。


  一、口头传唤时间是多长


  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间限制为8小时,如确定其违法行为可以开具书面传唤时间为12小时或者24小时。


  二、传唤的分类


  传唤主要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同情形适用的程序:


  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


  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三、传唤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传唤程序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


  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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